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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安环(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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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发布于 2018年01月22日

[摘要]在对苏州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在对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一般工业固废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的贮存、处置场的硬性要求
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环境保护要求

1、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废的类别相一致。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5、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为防止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7、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8、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然。
9、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 l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运行管理
1、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或使用。
2、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3、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GB 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 l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4、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5、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废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
b.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
c.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6、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 l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