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疆建筑资质代办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乌鲁木齐资质办理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一、申报单位性质
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一、申报单位性质
1、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
二、申报内容约定 1、指标考核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考核主体,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内容不应纳入申报。 3、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均不被认定。
三、考核指标原则性要求
1、申请多项资质的,净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不需要累加,以标准要求最高的指标值考核;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资质代办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需分别达到各类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
3、企业既有资质证书中某类资质存在限项,且与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不一致的,该类资质升级申请将不予以认定。
四、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应类别对照表详见《实施意见》附件4.1),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审查。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资质申请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除要审查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外,原企业仍具有的资质也将同时被审查。
2、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类资质的,资质代办公司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类资质时,则必须按首次申请提供材料。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 4、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予以认可。(见:建市[2014]79号)
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资质代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包括: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审查确认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中外合资、合作投资企业,中方出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外币出资的按出资时的汇率计算)。想了解更新更详细的内容吗,还不赶快拿起电话来电咨询,您也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咨询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