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孙和爷爷亲兄弟争遗产,继承顺位如何算?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案情】
徐刚系南京某村的养猪专业户,他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马勇为养子,改名徐彬,徐彬婚后生一子徐松,1990年,徐彬因病早逝。
1995年,徐刚与其妻先后逝世。徐松以徐刚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徐刚的胞弟徐志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徐刚的遗产,理由是徐松是徐刚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徐刚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徐刚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徐彬有继承其养父徐刚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徐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徐志是徐刚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徐志无权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