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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47109号“滋味观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 合众天成协助申请人答辩成功

发布于 2018年11月30日

[摘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21047109号“滋味观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

合众天成协助申请人答辩成功

——合众天成宣传部

一、基本案情

21047109号“滋味观及图”商标于2017年7月13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第769460号“知味观”商标权利人认为申请商标与“知味观”指定使用在43类相同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侵犯了其商标权,遂于9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第21047109号“滋味观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我司接受申请人委托,依规做出异议答辩。

二、决定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滋味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460号“知味观”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047109号 “滋味观”商标准予注册。

三、案件意义

本案关键在于商标的显著性。首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元素明显不同;其次,被异议商标“滋味观”与引证商标“知味观”字形上不近似。被异议商标“滋味观”与引证商标“知味观”相比较,首字明显不同,“滋”与“知”差异较大,两商标整体外观形态上区别明显,仅凭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即可予以区别,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最后,含义不同。“滋味观”的含义:品尝美味、酸甜苦辣的感受;“知味观”的含义:知道味道的样子。被异议商标“滋味观”整体含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知味观”。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有明显的区别,不会构成近似,不会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