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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善旭诉福州市第八医院、林声平等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于 2019年04月26日

[摘要]叶善旭诉福州市第八医院、林声平等承包合同纠纷案!第三方在未经医疗机构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社会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对外承包经营其科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属无效,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承包经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的合同效力认定
——叶善旭诉福州市第八医院、  林声平等承包案
裁判要点
第三方在未经医疗机构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社会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对外承包经营其科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属无效,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 福州市第八医院 (以下简称“第八医院”)与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药公司”)签订《医疗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组建福州市第八医院大外科;合作科室名称为福州市第八医院外科;双方还对合作范围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6月1日,叶善旭与林声平、王富强签订《结石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约定,就林声平、王富强与第八医院签订的《医疗项目合作合同(外科目标责任状)》,林声平、王富强将结石科交由叶善旭管理;目标管理责任期限从2015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叶善旭向林声平、王富强缴纳医疗风险保证金30万元;叶善旭向林声平、王富强分期交纳目标管理责任金25万元; 按《项目》合同约定林声平、王富强第一年提总收入的15%, 剩余部分由叶善旭自由支配,用于该项目的成本支出及收益,并约定自合同生效后应提取的费用;在目标管理责任期间医院各方面关系由林声平、王富强负责协调维护,叶善旭只需做好项目经营管理,叶善旭提取总收入3%交由林声平、王富强作为相关费用;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6月9日,叶善旭向林声平、王富强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45万元。
2015年9月1日,第八医院出具《医疗安全检查整改督办单》,要求即日起停止使用体外碎石治疗及腔镜手术,针对以上问题作了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开展以上项目。2016年6月7日,第八医院与国药公司签订《福州第八医院关于终止与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合同的协议》,约定终止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签署医疗合作项目合作合同(外科目标管理责任状),截止时间至2016年5月31日止。叶善旭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其与林声平、王富强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林声平、王富强返还15万目标管理责任金及30万元的保证金及相应利息;2.林声平、王富强返还经营期间扣除18%后剩余的款项113761.06元及相应利息;3.第八医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闽0121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一、叶善旭与林声平、王富强签订的《结石科合作协议》无效;二、林声平、王富强向叶善旭返还45万元;三、驳回叶善旭其他诉讼请求。林声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闽01民终58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案涉《结石科合作协议》效力问题,首先,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科室系第八医院结石科,但协议签约方林声平、王富强无证据证明其得到第八医院的授权签约或其对该科室有实际经营管理权,且第八医院在诉讼中明确其与林声平、王富强无合同关系,故林声平、王富强签约主体不适格。其次,根据协议约定内容,林声平、王富强通过该协议将第八医院内部科室对外承包给了非该院的人员并以该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八医院在二审庭审中也确认结石科开展诊疗活动的非其本院医生,而是由其合同相对方国药公司找来的人员进行,第八医院仅负责审查该等人员是否具备诊疗资质,正因其在检查中发现叶善旭及其找来的诊疗人员均不具备资质,才暂停该科室诊疗项目。因案涉协议所涉的结石科诊疗活动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已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故案涉协议属无效协议。基于无效合同,林声平、王富强应共同向叶善旭返还30万元保证金及15万元目标管理责任金。此外,关于第八医院未严格依据诊疗规范,将该院诊疗项目与案外人订立合作协议的问题,本院将另行函告有关部门查处。
裁判意义
当前,医疗领域存在部分社会组织在未经医疗机构合法授权、未经管理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所谓的“医务人员”, 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其人员配备、诊疗手段、技术支持均无法达到医疗机构应有水平,以至于医疗事故频发、医患矛盾加剧,严重影响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中,林声平、王富强在未经第八医院授权的情况下,与叶善旭签订承包协议,“批准” 叶善旭擅自雇佣社会人员组建所谓的结石科,并以第八医院结石科名义对外经营,案涉承包合同已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其取得的“责任金” 等应予返还。法院亦函告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本案审理结论,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净化医疗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