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租赁行业不是很了解,也有很多人在问
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开办汽车租赁需要手续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简单讲讲。
第一是机动车商业险,确保您车辆保险无虑;第二是交通强制保险,确保行车人身安全无忧。更详细的可以到官网看看。下面就是对保险服务的说明:
(1)对于保险责任内的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车辆发生事故后因拖车、扣押、维修等原因造成的车辆停驶,须由客户支付期间的停驶损失费,即从车辆停驶日起至车辆重新交付使用之日期间,按该车日租金的80%计算;
(3)如因车辆被盗抢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则从车辆报失立案日起至出租方收到赔偿金额之日止,按日租金的80%计收停驶损失费;
(4)如车辆发生严重事故,维修金额超过1万元的,客户需按事故责任的比例支付相应车辆加速折旧费;(详见《租金及费用》说明)
(5)因车辆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外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6)当车辆发生事故时,客户须第一时间致电客服中心或门店服务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如因客户未及时报案,或未能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有关手续等其它客户方面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所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客户承担;
(7)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客户未经出租方认可擅自进行维修,客户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及其它一切损失。
一、手续 《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
行驶证件。
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