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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法律顾问不应追加江苏省财政厅为被执行人

发布于 2014年02月20日

[摘要]在今天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登载在《扬子晚报》2002年3月9日a12版与a9版之间中缝的公告,证明原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的债权债务由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承受。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江苏省财政厅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听证活动。现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江苏省财政厅不应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一、二审判决对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的名称记载错误,名称中并无“财政厅”三字,应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尽管在诉讼过程中,该局所盖的公章上有“财政厅”三字,但那是不规范的名称。在今天的法庭上,审判长查阅了原卷宗中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文件,证明并无“财政厅”三字。可见,该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说的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该局的民事责任,不能由江苏省财政厅来承担。

二、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已经合并到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也被该公司接受。

在今天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1)62号文件”,证明原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已合并到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保存在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的“交接清单”,证明原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向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帐务交接的情况。这充分说明,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已经合并到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也被该公司接受。

  三、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早已公告,承受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的全部债权、债务。

在今天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登载在《扬子晚报》2002年3月9日a12版与a9版之间中缝的公告,证明原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的债权债务由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承受。

四、海南云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苏省财政厅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在本案中,江苏省财政厅根本没有无偿接受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的任何财产,不能为其承担责任。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已经合并到其他单位,而不是合并到江苏省财政厅,因此申请追加江苏省江苏省财政厅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承办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2)变更、追加的理由;(3)变更、追加的法律依据;(4)变更、追加的相关证据。 而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始终没有提出追加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提出应由江苏省财政厅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据此,请求法庭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