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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著名的陆宇星律师为大家讲述为何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发布于 2015年09月21日

[摘要]广东著名的陆宇星律师为大家讲述为何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获双重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例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是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劳动者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和因第三人侵权的人身赔偿的“双重”赔偿,具体由广东著名的陆宇星律师为大家讲解:

广东著名的陆宇星律师为大家讲述为何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所谓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例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是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劳动者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和因第三人侵权的人身赔偿的“双重”赔偿,具体由为大家讲解: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而上述情形下发生的工伤经常是由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中具体规定,职工因工伤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毫无疑问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实际上肯定了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之“双赔”的请求权。

实际上,这两者请求权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赔偿请求权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会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两者是不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的双重赔偿,广大劳动者在遇到诸如此类事故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专职律师,曾担任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客户类型涵盖了大型国企、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等;客户行业包括通信通讯行业、百货行业、化妆品行业、玻璃制品、日用品等零售行业、大型游园经营等。陆宇星律师亦曾在历年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历年来开庭总数达数百次之多,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