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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为您提供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阶段辩护词

发布于 2016年04月29日

[摘要]昌平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昌平律师王海洋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庭审活动,昌平律师王海洋出具了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辩护词,现展示出来供大家参看。

昌平律师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阶段辩护词:

 案情简介:

    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昌平律师王海洋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庭审活动,昌平律师王海洋出具了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辩护词,现展示出来供大家参看。

 文章示例: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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