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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昌平律师

发布于 2016年05月27日

[摘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那么,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昌平律师介绍如下:
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那么,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昌平律师介绍如下:
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昌平合同律师因此,经运输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要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是说,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即是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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