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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劳动纠纷律师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

发布于 2016年05月30日

[摘要]昌平劳动律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那么,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如何认定呢?
昌平劳动纠纷律师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那么,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如何认定呢?昌平劳动律师说明如下。
一、昌平劳动律师:上下班途中的条文规定
昌平劳动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昌平劳动律师: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
1、滞留工作单位时间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吗?
昌平劳动律师根据员工滞留单位的原因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理解和认定,第一,与工作相关的原因,例如员工在工作结束后消耗一定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清扫和自身整理等,其滞留工作单位期间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宜,视为“在合理时间内”;第二,其他合理原因,例如员工下班时已是凌晨时分,无法返回位于远处的居住地而选择在第二天上午启程,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第三,私人原因,例如员工在下班后等候同事归还所借的非单位轿车,之后一起在单位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驾驶轿车回家,不属于在“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2、外出就餐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吗?
昌平劳动律师关于员工外出就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意见 是员工就餐结束后返回工作单位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的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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