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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整车包车物流货运代理简述海上货物留置权

发布于 2016年07月26日

[摘要]中山整车包车物流货运代理简述海上货物留置权,想要了解这个行业的知识,千万别错过接下来小编为你讲解的知识了。

货运代理简述海上货物留置权,想要了解这个行业的知识,千万别错过接下来小编为你讲解的知识了。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指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依法律的规定对在其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应付的费用时,依法予以留置,并就该留置财产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中,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通常都是企业,该留置权属于商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不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而留置权的范围有了很大扩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承运人为留置权人。具体事由包括:托运人未支付任何一个航次的运费、滞期费、空仓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托运人对托运物品叙述不当或私自托运危险物品致使承运人或其他货物、财产受损,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运输时由承运人收取的陆上运费或其他费用,或者对承运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履行,在货物所有权仍属于托运人时,承运人有权对货物进行留置;应由提单持有人支付的到期运费未付、或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清偿。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货方未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等等。

2.拖航承拖人为留置权人。在拖带完成后,被拖货物所有人未支付拖带费用;或者无论是否支付拖带费用,只要对承拖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清偿,承拖人有权留置被拖货物,因为拖带货物属于合法占有。

3.救助人为留置权人。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的货方应及时根据救助方的要求提供担保,否则船方应协助救助人对获救货物进行留置。当被救助货物因救助行为处于救助方占有之下时,无论货方是否提供救助费用担保,只要货方对救助人有其他任何债务未按期清偿,救助人有权留置被拖货物。

4.港口经营人为留置权人。对于在港口及堆场内集散的货物,如果货物的所有人对港口经营人负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无论是何种债务,港口经营人有权留置在港口内集散的物。港口经营人一般是基于港口作业合同而不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货物进行装卸等作业,并不适用《海同法》第87条,所以港口经营人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在《海商法》中没有被要求作业委托人对货物有所有权。

5.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一经合法占有海上运输中的债务人的货物,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对货物进行留置。

上述留置权人的债权如不属于《海商法》调整、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之受案范围的,则为一般民事债权,其留置权即为物权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否则属于海事请求权,其留置权即为海商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

《物权法》下行使货物留置权与扣押船载货物的优劣比较。显然,由于《物权法》关于留置权限制的放开及商事留置权的设立,可以对海上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的主体大为增多,行使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更加广泛。需要注意,在这些货物留置权中,因行使货物留置权而进人司法程序,海商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规定的海事诉讼程序,物权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而原来必须通过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来保全债权的海事请求人,很多可以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海商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载货物这两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而这两种方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也各有利弊,有些甚至可以一并使用,二者相互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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