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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卫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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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处理设备批发介绍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瓶颈

发布于 2016年09月27日

[摘要]安徽水处理设备批发介绍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瓶颈,2015年新《环保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责任,企业的治污责任,公众的监督责任,有力地保障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新《环保法》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瓶颈,需要加以思考和解决.

  介绍实施中存在的瓶颈

      2015年新《环保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责任、企业的治污责任、公众的监督责任,有力地保障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新《环保法》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瓶颈,需要加以思考和解决。

  新法实施中面临的主要瓶颈

  地方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凸显不够。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明确界定了地方政府的环保主体责任。目前,虽然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环保与发展的关系,认为经济发展是硬任务,环境保护是软指标,一旦环保与发展出现矛盾时往往舍弃环保。虽然中央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离任时要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但因目前尚未出台实施细则而难以落实;对有的领导干部本应追究环保责任,也因无相应追责制度而不了了之。

  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难度大。一是在职能定位上,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定位千差万别。二是在监管体制上,环保部门平行于其他部门,甚至被视作弱势部门。三是在监管职能上,除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及少数地方环监部门为公务员编制外,各地环监部门均为事业编制或参公管理事业编制。四是在监管能力上,部分地方以环境监察执法未纳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执法序列为由,将基层环境执法车辆收回,执法装备配备也十分有限。五是在监管力度上,一些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主客观原因,监管执法的力度依然偏软。

  有关部门环保监督管理未形成合力。新《环保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明确界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担负环保监管的法定职责。2014年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对华北地区14个重点城市开展了以督政为导向的环保综合督查,对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走访,发现主要存在职责不清、不愿担当、被动应付、推卸责任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便将责任推至环保部门,地方政府追责时环保部门往往首当其冲。

  一些企事业单位守法自觉性不高。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目前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多发,其根源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守法的自觉性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知而犯,尤其是小企业主的环境常识不足、环境意识低下,对环境违法浑然不觉,对违法排污行为司空见惯,不以为违法;二是明知故犯,不少企业仍抱有侥幸心理,尤其是企业在经济效益不好的情况下,为获得利润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三是恶意违法,为追求效益,在环保设施上做文章,不上环保设施,或者上了设施也不能正常运行,运行起来又不能达标排放。对此,增强企事业单位守法的自觉性,无疑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公众履行环保义务不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日益增强,但与新《环保法》的要求还有差距,很多人不能正确履行环保义务:一是有的缺乏环境意识,不懂法、不知法,对环境保护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二是有的虽有环境意识,但不能亲力亲为践行环保义务,一旦牵涉到个人利益诉求,便言行不一,甚至成为污染制造者;三是有的缺乏环保义务和责任感,对政府提倡的环保行动不能积极参与;四是有的监督意识不强,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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