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解除的特例:
近几年在车辆保险纠纷中,因法院判决致使保险合同解除,需要办理退费手续。
保险转让,未办理车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后发生车辆交通损害事故,法院判决原车辆所有权人应对事故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据悉:根据交通管理的有关法规,车辆转让、赠送等涉及车辆所有权人(即行驶证上项目)变更,而未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交易市场和公安车辆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规定的批改手续,则原变更无效,根据四川省高等法院判例,此类情况,原车辆所有权人仍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合同条款上载明属于除外责任,法院予以认可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之责,那么保险合同责任应自车辆发生转让、赠送行为之日起就已终止,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退还保险未了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1)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驾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予以拒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其主要根据是法院对公安部门同意江苏省公安厅(苏公安厅管[2000]21号)请示明确指出:“超过有效的驾驶证应视为失效驾驶证”的证据给予了认可。
对于此案拒赔成立,保险合同是否解除,应视被保险人和车辆的实际情况而选择。如果该类事故发生车辆全损,而持失效驾驶证的驾驶员是唯一使用保险车辆之人。则保险合同应该在驾驶证失效之日起就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保险未了责任期保险费。
(2)对于车辆报废、转让等情况下提出的车险合同解除,则解除日期应在车辆报废转让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申请办理批改之次日起计算。保险人应退还保险未了责任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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