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王朋律师团队乌鲁木齐律师,新疆律师,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乌鲁木齐婚姻继承律师,乌鲁木齐公司事务纠纷律师,乌鲁木

联系资料

王朋律师团队
所在地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1389*******
传真号码:
暂无
联 系 人:
王朋
移动电话:
1389*******
电子邮箱:
***399619@qq.com***

新疆律师论述残疾赔偿金能否被执行

发布于 2016年12月24日

[摘要]新疆律师论述残疾赔偿金能否被执行?我国原先法律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健康权受侵害导致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即劳动能力丧失说。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身体残疾
论述残疾赔偿金能否被执行?我国原先法律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健康权受侵害导致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即劳动能力丧失说。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身体残疾,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了劳动能力,创造财富的能力降低,故赔偿的标的物是丧失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丧失说的缺点在于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救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侵权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采取了所得丧失说,即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填充损失,并且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而不是以往认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改变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司法实践中,残疾赔偿金能否执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残疾赔偿金可以执行。理由是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进行的赔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执行,应当可以被执行;另一种认为,残疾赔偿金不能执行。理由是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的赔偿,不具有可执行性。
笔者认为,残疾赔偿金不能被执行。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不能执行,但其性质应该是一种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伤残等级给予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损害赔偿金,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它具有保障性质,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财产收入。且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诉讼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这种计算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和时期内保证了受害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但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大部分人的生活状况仍然堪忧,如果对残疾赔偿金进行执行,无疑是雪上加霜。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已将被抚养人生活费纳入其中,既然其中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一旦执行,必然会影响到被抚养人的生活。再次,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尤其是重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综上,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残疾人身心损害的赔偿,法律并不会因为残疾人是债务人身份而剥夺其基本生存权。执行以残疾为代价的赔偿金,势必会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您后续对和有什么疑问或需求可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