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婚前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一.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汤某(男)与韦某1994年4月自行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03年5月起,妻子韦某与丈夫汤某分居。2005年12月,韦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汤某称同意离婚,但是提出结婚9年了,要求分割韦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经法院调查,此房屋系韦某于1993年12月签仃商品房预售协议,一次性付款所购,该房屋于1994年12月竣工,产权证于1995年3月办理,产权人姓名为韦某。
法院依法审理后,调解无效,准予韦某与汤某离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房屋产权证虽然系婚后办理,但是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分割。
【分析】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双方没有达成约定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婚前的财产,一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之一。韦某婚前签订合同并付清全款购买的房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丈夫汤某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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