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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前夫多次阻挠前妻探视小孩,前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视

发布于 2013年05月31日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前夫多次阻挠前妻探视小孩,前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视。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前夫多次阻挠前妻探视小孩,前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视。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22月,李某()与丈夫冯某因为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女儿由父亲冯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李某因为探视孩子多次受阻,与冯某纠纷不断。最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母亲李某每月可接走孩子两次,每次8小时。协议达成之初,冯某尚能履行,后不断地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探视孩子。20031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夫冯某,要求行使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李某诉称:自己与冯某离婚后,冯某屡次拒绝自己探视女儿,虽然写下了书面保证,却拒不履行,侵犯了自己做母亲的权利。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获得女儿监护权的冯某称:李某每次探视孩子,都把孩子带走好几天,不按时送回孩子。而且,李某现在的生活条件不便于孩子生活,经常在李某探视后孩子就生病。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李某不适宜频繁探视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异夫妻对子女享有同等的抚养权利与义务,孩子由父亲冯某抚养监护,母亲李某应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且冯某应该为李某探视孩子提供方便。但鉴于孩子年幼,李某要求每个月接走孩子一周的探视时间过长,对孩子生活规律干扰过大,不利于孩子成长。最后判决,李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9时将孩子接走,星期日晚5点前送回至冯某居住地。

分析】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常以各种理由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类案件时,亦感到十分棘手,因为探视权执行的标的是一项权利,即探视权及其行使的方式,而不是某种行为或财产,所以不能把未成年子女作为直接的被执行对象,也不能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加将子女强行直接交给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恐吓等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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