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毕业生梁某,通过应聘的学校获得了北京市户口,但在工作一年后,他就离职。学校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通州法院上午透露,这起人事争议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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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仅一年后,梁某即行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假结束后,9月份开学时,梁某就再未出勤。后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非常明确而具体,原告理应知晓违约后应承担的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真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