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海南工地工伤保险,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南工地工伤保险,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k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事故率高、用工流动性大以及建筑劳务分包和层层转包等情况,一直是建筑施工企业难以回避的问题。
全国启动的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要求建筑企业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海南工地工伤保险办理,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海南单工伤保险公司,缴费总额由地税机关核定,并开具缴费单,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