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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代理记账土地增值税的乌鲁木齐报税服务疑难问题以及处理方法

摘要 乌鲁木齐代理记账土地增值税的乌鲁木齐报税服务疑难问题以及处理方法。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乌鲁木齐代理记账土地增值税的乌鲁木齐报税服务疑难问题以及处理方法。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在土地置换中,如果换出土地是国有土地,并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第645号)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则需要缴纳增值税。总之,双方均不支付补价的土地置换的行为,无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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