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填报过程应注意的政策事项
1、产业政策事项生产糖、味精、白酒的1999年9月1日后的新建企业不予受理;净含量为125ml以下含125ml的碳酸饮料的生产能力小于100瓶每分钟的不予受理。
2、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采矿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的年需求量不能超过取水证取水量。
3、药食同源食品企业应根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新资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4、新建乳制品加工企业必须满足《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吨以上;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5、细则未规定的其他类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但是否为未涵盖的食品,必须经国家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也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企业在填报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就应该注意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准备好供现场核查时查证的相关资料。希望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充分的理解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在填报过程中能真实、有效、符合的将办理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准备齐全,减少企业补正时间,使企业顺利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