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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及解答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用带有QS标识和QS号的包材的产品2018.10.01开始将在市面上全部消失是吧?

  答: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2中,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2018.9.30当天及之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带有QS号和QS标识的包材产品流通至自然消耗完为止,即2018.10.01市面上还会流通部分2018.10.01之前生产的带有QS旧包材的产品,直至完全消耗。

  2.食品的换证是SC,食品接触材料的还是QS,为什么不统一呢?

  答:机构改革前,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食品由原食药局监管,食品接触材料由原质监局监管;新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提到的QS到SC的变革仅适用于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不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机构改革后两者统一由市场监管总局监管,后期如发布相关政策,伙伴网会及时更新告知,请及时关注食品伙伴网、食品标法圈推送的信息。

  3.通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是指什么人员?可否理解为QA和QC人员?

  答:不可以简单理解为QA和QC人员。在食品生产审查通则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指的是各部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生产工艺关键环节的操作人员,类比SC网上申报人员部分。

  4.申报SC时执行同一个标准只做一个发证检测报告就可以是吧?比如说味精,里面有加盐味精、谷氨酸味味精等,只做一种的发证检验就可以是吧?

  答:味精在SC品种明细中是分开描述的(谷氨酸钠、加盐味精、增鲜味精),但因其审查细则工艺描述中未分开描述,为一种工艺,故只需送检其中一种即可。如企业不确定,可与监管部门或检测机构进行确认后再行送检。

  5.场地更新需要重新审核吗?和新申请SC是一样的吗?

  答:相当于生产地址变更,如生产场所布局、设备、生产品种未发生变化,可在原申报历史进行申请变更操作,监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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